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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《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》

发布时间:2022年7月

      近日,退役军人事务部、财政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医保局四部门联合修订印发《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推出多项创新举措。

      一、《办法》立足健全完善优抚对象“保险+救助+补助+优待”的医疗保障政 策体系,明确“待遇与贡献匹配、普惠与优待叠加”原则,规定已就业的优抚对 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,未就业的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,符合条 件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,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,再按规定 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。

      二、《办法》进一步丰富拓展优抚医院为优抚对象提供就医优待的内容、范围, 规定优抚对象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、检查、住院等服务,并免除 普通门诊挂号费,充分体现对优抚对象的优先优惠,鼓励优抚对象到优抚医院就 诊。

      三、《办法》明确了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 医疗救助、医疗补助的保障渠道和经费来源。强调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 条件的优抚对象,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要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,对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 象,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,更好保障和落实优抚对象医 疗待遇。

      四、着眼立起尊崇落实拥军优抚政策。军地各级要认真抓好《军人地位和权 益保障法》、《退役军人保障法》、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落实,完 善相关配套措施,依法维护军人军属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合法权益。各地 要集中办理一批随军家属落户、就业安置、子女转学入学等惠军事项,全国双拥 模范城(县)特别是省会城市、驻军集中的地级市要按照全国双拥办年初的部署 要求,组织开展随军未就业家属专场招聘,帮助解除官兵后顾之忧。深入开展“关 爱革命功臣、关爱烈军属”活动,走访慰问老战士、老同志、老支前模范和在乡 复员军人、残疾军人、烈军属,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。

       五、《办法》明确提出各地应当积极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、大病保险、医疗救 助、优抚对象医疗补助“一站式”费用结算制度机制,推动实现资源协调、信息 共享、结算同步,通过信息技术手段,进一步优化服务程序,减轻优抚对象医疗 费用垫付压力,全面提升服务质效。

       六、《办法》与年初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印发的《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》,共同构成较为完善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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